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34CF005 |
职权名称 |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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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食盐加点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8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交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按照违法事实及当事人认错态度,依法公平公正做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要求签署回执单。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交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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