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30CF003 |
职权名称 |
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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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 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伊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此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伊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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