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24JC002 |
职权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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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安监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安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九条。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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