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8CF013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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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实施对象 |
企业与公民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林业局 宁县森林公安派出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9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实行回避、保密制度,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 3.审查阶段:林业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制发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法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处罚而未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9.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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