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6CF006 |
职权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