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4xk001 |
职权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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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法规】《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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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国土资源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20宗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1.土地证书工本费 2.土地权属调查费 3.测绘费 4.国有土地补偿费[1.证书30元/每本;2.国有土地补偿费:15元/㎡;3.测绘费:0.23元/㎡、3.32元/米]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阶段:对资料进行登记、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的; 3.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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