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3cf011 |
职权名称 |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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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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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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