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2CF023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预算、决算公开规定的定性与处理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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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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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行政事业性单位和个人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财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于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 、四十九条、五十一条。 【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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