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0JC009 |
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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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38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无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日常职业情况的检查监督。 2.指导阶段: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指导。 3.督查整改阶段:对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随时督查;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未依法说明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的; 4.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行政检查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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