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0CF002 |
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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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审查立案,调查取证。 2.审查阶段: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告知权利义务。 3.处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受理投诉,调处解决投诉争议,立案查处,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对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处罚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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