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10XK004 |
职权名称 |
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核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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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
实施对象 |
法人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报告;②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表;③ 公证机构购买办公场所的买卖合同、产权证书,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④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⑤公证员信息表;⑥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⑦开办资金证明; 3.决定阶段: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4.事后监管阶段: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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