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4021002QT001 |
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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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承办机构 |
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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