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4000201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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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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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机关印章。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3.审查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休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电话:8045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