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4000201XK00600 |
职权名称 |
权限范围内的中央、自治区预算内以及州直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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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发改法规[2009)640号) 第七条: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地州所属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规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1043号) 第十条: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招标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环保、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等; (4)按规定由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按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6)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为控制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456号 四.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及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现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当地能够落实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承办机构 |
重点项目管理处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
办理数量 |
128件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所上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项目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合规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给予或者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的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项目稽查、项目月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规章】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发改法规[2009)640号) 第七条: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地州所属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规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1043号) 第十条: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招标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环保、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等; (4)按规定由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按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6)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为控制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456号 四.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及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现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当地能够落实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审批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 3.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项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电话:8045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