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4000201XK001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的核准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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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 第(一)小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66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22项)。 二、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门实施的事项(4项) (一)发改委(3项) 1.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包括的下列事项: (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 (2)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456号)。 一、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核准及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所在地州市(含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实施对象 |
机关、企业 |
承办机构 |
产业发展处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6件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责任主体 |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阶段: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阶段: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5.事后监管阶段: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 第(一)小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66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22项)。 二、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门实施的事项(4项) (一)发改委(3项) 1.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包括的下列事项: (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 (2)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456号)。 一、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核准及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所在地州市(含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审批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 3.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项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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